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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0号——关于以使用固定资产产生的收入为基础的折旧方法〉的通知》的通知

宁财〔会〕发〔2017〕454
2018-08-09

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0号——关于以使用固定资产产生的收入为基础的折旧方法〉的通知》的通知

索引号640000011/2019-03552文号宁财(会)发【2017】454生成日期2018-08-09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所属机构自治区财政厅责任部门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
有效性有效

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转发 《 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0 号—— 关于以使用固定资产产生的收入为基础的折旧方法〉的通知 》的通知

自治区有关厅局、有关直属机构,各市、县(区)财政局,有关自治区管理企业:

现将《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0 号—关于以使用固定资产产生的收入为基础的折旧方法〉的通知》(财会〔 2017 〕 17 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厅。

附件: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0 号—关于以使用固定资产产生的收入为基础的折旧方法》的通知(请登陆财政部网站 www.mof.gov.cn, 点击“会计司”子栏目下的“工作动态”、“政策发布”或者宁夏财政厅网站 www.nxcz.gov.cn 下载)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

2017 年6 月22 日

附件下载:

U020190807635640792470.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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